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管理行为,优化全省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现就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场管理工作职责
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受省水利厅的委托,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行业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项目法人组建,规范项目法人管理与考核,监督项目招标投标、参建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各地应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规范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原则上有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宜组建或明确常设专职项目法人机构,统一承担本地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实际,统筹考虑采用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要组织开展或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建设前期相关工作,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合同履约、人员到位情况,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等。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认真履行市场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合同管理。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培训等工作,指导项目法人提升建设管理能力。各市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项目法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序推进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的考核评价。
三、规范资质资格管理
(一)扩大承接工程范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水利施工企业,可试点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河道治理工程(包括疏浚、清淤、护岸)施工。开展试点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企业实力和年度建设任务等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按年度确定本区域上跨资质承揽项目的试点项目及企业名单。
(二)规范企业资质审核
各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建筑业(水利类)企业资质配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水利类)企业资质配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审核权限、落实审核责任,规范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配合审批工作。
(三)加强从业行为监管
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加强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建造师、监理人员违规承建多个项目的,应责令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参考省水利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系数、信用赋分方案及级差分值等,积极推行项目创优;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招标前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编制的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应进行说明并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工作完成后按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
各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加强水利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入库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招标人要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其合同履约情况,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三)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监管
根据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开展招标投标过程及标后管理专项检查,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企业投标情况分析,对中标率异常、不以中标为目的、经常性“抱团”投标企业进行监测预警和监管提示;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操纵投标等违法行为。
五、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一)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持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行为评价管理制度及标准。加强项目信息、监管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价,动态调整企业市场行为分值,加强信用管理成果应用和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信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项目法人按要求公开项目信息。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三)规范市场行为评价
各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赋分,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履行公开和告知程序。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参建单位现场人员到岗、合同履行评价、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六、提高市场管理服务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力量投入,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
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要加快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信息的归集、存储、分析、共享等功能。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管理、市场服务、政府监督等业务的在线办理,提升市场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
(三)加强市场监管
省水利厅加强对各地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逐步推进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评价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原则上每年结合质量考核等开展集中检查不少于2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处理定性上报,并督促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2023年8月29日